2022年1月1日注册备案需要功效评价的化妆品类别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2021年第50号公告中,明确要求: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三、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针对《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哪些化妆品要进行功效测试,功效测试报告出具哪些内容,简单概况下:
1、仅具有保湿和护发功效的化妆品
2、具有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防断发和去屑功效,以及宣称温和(如无刺激)或量化指标(如功效宣称保持时间、功效宣称相关统计数据等)的化妆品。
3、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和修护功效的化妆品。
4、具有祛斑美白、防晒和防脱发功效的化妆品。
5、进行特定宣称的化妆品(如宣称适用敏感皮肤、宣称无泪配方)。
6、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完成后,应当由承担功效评价的机构出具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报告。功效宣称评价报告应当信息完整、格式规范、结论明确,并由评价机构签章确认。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
二、功效宣称评价机构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
三、产品名称、数量及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颜色和物态等相关信息;
四、试验项目和依据、试验的开始与完成日期、材料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结论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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