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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发布
浏览数 : 16    编辑人 : Apple    发布时间 : 2020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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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防雷装置检测领域诚信制度建设,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净化防雷检测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11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74号)、《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黑名单”和“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浙气发〔2016〕85号)、《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浙气发〔2018〕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气象局

2019年12月1日

杭州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评定依据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防雷装置检测领域诚信制度建设,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净化防雷检测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11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74号)、《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黑名单”和“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浙气发〔2016〕85号)、《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浙气发〔2018〕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装置检测的具有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检测资质单位的信用评定管理。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管理工作。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等级及评定标准

第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按基本能力、内部管理、检测业务、诚信服务、社会责任、安全生产以及适当的加分项目等方面划分为五个等级,档次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和E级。

第五条 评定标准满分为105分,其中加分项5分(详见附件2),得分值≥90分为A级,80分≤得分值<90分为B级,70分≤得分值<80分为C级,60分≤得分值<70分为D级,得分值<60分为E级。信用等级的含义:

A级:信用很好。表示检测机构的诚信度很高、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人员素质很高、检测能力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市场竞争力很强、发展潜力很大。

B级:信用良好。表示检测机构的诚信度高、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人员素质高、检测能力强,经营状况好、市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

C级:信用较好。表示检测机构的诚信度较高、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人员素质较高、检测能力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市场竞争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

D级:信用一般。表示检测机构的诚信度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人员素质一般、检测能力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市场竞争力一般、发展潜力一般。

E级:信用差。表示检测机构的诚信度差、履约能力差、社会信誉差,人员素质差、检测能力差,经营状况差、市场竞争力差、发展潜力差。

第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具备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相应资质,并按资质证等级和规定的服务范围从事防雷技术服务。

第七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具备一定实力,包括业务规模、盈利状况、办公条件、连续获得信用等级年限等。

第八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具备相关检测技术能力,包括人力资源、技术水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年限、检测能力等情况。

第九条 人员管理规范,岗位设置明确,专业结构合理,具备相应人员资质要求,具备本地化服务的能力和条件,并有相应的注册、聘用手续。

第十条 防雷技术服务开展具有一定业绩,包括业务收入、检测项目数以及单个检测项目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含)或检测费超过5万元(含)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合同管理、仪器管理、档案管理等,技术规范标准现行有效、文件受控。在机构显著位置明示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二条 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设计科学、合理,覆盖所有检测要素,填写规范,结论准确,签字、盖章齐全。差错率低,检测项目通过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

第十三条 无投诉申诉,或有用户投诉的,经有关部门核实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无过错;在服务周期内服务对象受检防雷建筑物与设备未遭雷击,或受检防雷建筑物与设备遭雷击,但经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与防雷技术服务本身无关联。

第十四条 公平竞争,遵纪守法,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在防雷技术服务过程中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按照气象等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章 评定方法和程序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每年评审一次。防雷检测机构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见附件1)、《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2)及相关资料。

在杭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未满一年的机构不参加当年度的信用等级评定,但当年度提交相关资料一并纳入次年度评定;一个评审年度内在杭未开展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不参加该年度的评定。

第十七条 市气象局减灾与法规处负责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审核不合格的出具书面结论并给予退回或要求补正资料。发现申报资料虚假的,视情节取消评审或给予机构降级的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对审核合格的单位,由市气象局组织技术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组根据评审申报材料、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申报机构法人信用记录中的基本信息以及信用信息中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相关部门提供的《防雷装置检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事项反馈表》(见附件3),结合现场检查情况,按照《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逐项检查评分后计算总分,评审组根据其得分情况出具评定意见和结论。

如由市气象局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当派员对评审进行全程监督。现场评审若发现虚假或严重失实报告的,取消评审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防雷装置检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事项反馈表》,是指应急管理、建设、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以及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发现或查处的防雷检测企业检测服务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因检测质量(如应检未检或未发现存在隐患)原因造成雷击灾害事故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投标、市场监管等规定的;检测数据、结果弄虚作假的等情况时,相关部门向杭州市气象局提供的《防雷装置检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事项反馈表》。

第十九条 评定结果通过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受评单位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杭州市气象局或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杭州市气象局颁发相应信用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信用等级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如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应调整信用等级的情况时则进行及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以下方面使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一)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形象宣传;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客户展示企业荣誉;

(三)其他需要使用信用等级评选结果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节对其信用等级作出降级处理并维持到下一评审年度结束为止。

(一)未建立防雷技术服务档案;

(二)行业自律检查不合格;

(三)存在不良行为被气象、市场监督等管理部门通报;

(四)无事实依据恶意举报;

(五)拒不接受、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通知、决议、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根据《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黑名单”和“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其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E级并维持到下一评审年度结束为止,但被列入“黑名单”的则维持到其移出“黑名单”为止。

(一)因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或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被气象主管机构查实的;

(二)被气象主管机构吊销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三)因伪造、涂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被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应排除而未排除防雷安全隐患,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伤5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防雷装置检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经核实,在评审周期内受评对象在杭州地区以外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受到信用记录的,根据违法程度、次数在对应评分项中进行酌情扣分。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评定的信用等级与上级气象主管部门评定的等级不一致时,按照就低原则确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晋级或降级处理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杭州市气象局将及时公告并换发相应信用等级。

第二十七条 对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取得的相应信用等级,杭州市气象局将建议省气象主管机构和市发改、市场监管、建设、交通及市审管办中介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年度审验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予以重视和应用。

信用等级评定为E级的防雷检测机构,市气象主管机构将对其每年至少约谈1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气象局负责解释,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杭气发〔2017〕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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